對派出所民警察态度惡劣的或者是包庇處理不公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舉報。涉及違法問題的也可以向當地紀委監察部門、檢察院進行舉報。《警察法》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衆的風俗習慣。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将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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