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位權指在債務人行使債權時,發生懈怠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3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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