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封存的藥品進行檢驗的法定機構是藥品檢驗所。對封存的物品進行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由醫患雙方共同指定,而且其指定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否則,出具的檢驗報告無效。當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受理醫療事故争議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或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檢驗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用藥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委托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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