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中審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機關是否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證據是否确鑿;
(四)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
(六)适用依據和初步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适當。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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