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可以提前半年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将新證發給本人。
公民可以于身份證到期前3個月申請換領,若提前時間超過規定的時間隻能按丢失、損壞等原因補領。
在過期前三個月内正常換領二代證,需要繳納工本費。如果在三個月以外,也就是想要提前換領,那麼警方将按照“丢失、補領或損壞換領”處理,市民需繳納工本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将新證發給本人。
公民可以于身份證到期前3個月申請換領,若提前時間超過規定的時間隻能按丢失、損壞等原因補領。
在過期前三個月内正常換領二代證,需要繳納工本費。如果在三個月以外,也就是想要提前換領,那麼警方将按照“丢失、補領或損壞換領”處理,市民需繳納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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