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就是當一個人犯了數罪的時候,法院對數罪分别判刑後,最後這些刑罰之間如何合并執行的問題。
數罪并罰時候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并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等。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則的,就是混合原則。我國的刑法以上三種原則都有,總體應當稱為混合原則。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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