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46、47條關于宣告死亡的規定是沒有順序限制的,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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