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就是,整個訴訟過程,犯罪嫌疑人、被告均可為自己進行自行辯護,但是在偵查階段隻能自行辯護,而不可以委托律師為其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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