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形象和執法力度大家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印象是什麼——未滿十六周歲殺人不犯法”!相信很多人都聽過或說過這樣的話,這種深入人心”的概念持續不下二十年,為什麼?1、該法模糊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本質和标準;2、該法減輕了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約束力;3、該法未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處罰力度;4、執法層面未明确該法的執法主體和執法界限,導緻法律層面無人管;5、對于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在面對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時,未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二、立法層面與立法精神《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時間是1991年9月,實施時間卻拖到了2007年6月。(2012年一次小修訂)。其間1999年還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什麼1991年頒布?一方面配合計劃生育政策,想想那時候農村對女嬰女童的态度;一方面因為義務教育法剛頒布實施的效果不理想;還有那個時候嚴打,确實有很多量刑過重的問題。當然最重要的原因是敏感詞,我就不說了,想想時間,懂的自然懂。去看看該法的内容就能大緻明白了。說白了,就是一部應相關政策而誕生的行政管理辦法,而非一部實實在在的法律(依法治國的觀念那時候還沒提出來呢!),基本都是指導性條文,對于違法行為沒有明确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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