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國家對假期有相關的規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而父母探望子女則不屬于享受探親假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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