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内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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