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過起付線以上符合補償規定的醫療費用,分别按照以下标準結付: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金補償75%。二級及以上綜合(專科)醫院和其他民營醫療機構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基金補償65%;15000元以上到30000元(含30000元)基金補償70%;30000元以上基金補償80%。
2、市外指定醫院15000元以内的(含15000元)基金補償50%;15000元以上到30000元(含30000元)基金補償60%;30000元以上基金補償70%。參保居民保險期内普通門診、特殊病種大額門診和住院補償基金支付限額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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