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随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裡的餘額資金也随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産權所有人。
2、中國的房屋維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維修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産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其繳納标準也由最初的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交變為2008年的按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米造價的5%-8%繳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訂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共維修基金專門用于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歸全體業主共有。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該資金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産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
3、房屋維修基金的名字多年來經過數次變化,1998年時,叫做房屋維修基金,後改為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2007年,根據當時建設部和财政部聯合發布的165号令,最終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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