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方法:
(1)首先通過肇事車輛的号牌、駕駛證和外國人的護照等确認外國當事人的身份。
(2)如果對方是普通外國人,私了的方法完全等同于國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私了的方法。
(3)如果對方是特殊外國人(有外交身份的外國人),私了的方法基本等同于國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私了的方法,但應注意,如雙方未就經濟賠償達成協議。
應立即報警由警察進行調解,不得強行向外國當事人索要賠償款;不得進入或損毀的外交肇事車輛。
不得扣留外交人員的車輛、駕駛證、外交官身份證和護照等證件;外國當事人有飲酒嫌疑的。
如其不配合警察進行酒精檢測的,按照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警察不得對其采取任何強制性措施,而要通過外交途徑予以解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5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涉外合同條款的理解有争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确定條款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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