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34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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