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如下:
1、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
2、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
3、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确的訴訟請求;
4、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5、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标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6、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
7、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内提起。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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