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産是指:
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2、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不屬于生産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中關于固定資産的折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下列固定資産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産;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産;
6、财政部規定的其他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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