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缺乏經驗或急迫需要而實施的明顯不利于對方而有利于自己的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即一方處于危困狀态,缺乏判斷力,另一方利用一方弱勢趁機謀取利益,成立法律行為顯失公平。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态、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緻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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