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因疫情無法履行或需要延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此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是否能減輕或免除違約責任,應該綜合合同條款的内容和約定進行研判。如果違約預期較大,應立即采取對應補救措施:及時告知合同相對方,協商減輕損失的渠道和方法;收集必要證據,證明履約能力因疫情受到重大影響,必要時向有關認證中心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2、疫情導緻企業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根據《高郵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穩定發展的15條政策意見》(更多具體政策意見及申報标準和程序,請以職能部門發布、解釋為準,下同),符合授信條件但暫時受困的企業,采取不抽貸、斷貸、壓貸,通過展期、調整還款計劃、延遲付息、減免逾期利息、信貸重組等多種方式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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