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立案後開庭的時間是立案之日起5日内,法院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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