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後解散注銷是不用罰款的,公司注銷前隻需要償還欠下的債務,公司注銷後,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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