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退偵就說明該起刑事案件的證據是存在着問題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存在着非法收集證據或者證據不夠充分的,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将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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