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明星股東應擔責嗎?
來源 | 中新經緯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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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陶虹的丈夫徐峥登上熱搜,話題均與張庭夫婦涉傳銷案件的持續發酵相關。
有網友發文稱,徐峥系TST庭秘密峥酒系列形象大使,徐峥代言了以他名字命名的“峥酒”,這是張庭公司旗下的另一熱銷牌子,廣告語為“我不是藥神是酒神”。
天眼查App顯示,TST關聯公司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悅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申請注冊多個“峥玖”“峥醇”“峥粹”“峥臻”“峥嵘”商标,國際分類涉及酒、啤酒飲料,除“峥嵘”商标為無效狀态,其他商标均為已注冊。
天眼查截圖
通過微博也可查詢到,2017年張庭與徐峥曾共同前往意大利品嘗紅酒并參加活動,張庭曾在微博文案中提及“峥玖”品牌。
張庭微博截圖
為TST打廣告的徐峥一直“隐身”,直到峥酒代言被扒出。有網友評論:本來以為隻有陶虹入了股,合着徐峥才是大老闆?
此前,陶虹被爆料5年裡從張庭公司達爾威拿走4億多分紅現金。據悉,陶虹正積極辦理相關手續從達爾威退股。
此前,石家莊裕華區市監局反不正當競争科的一位負責人回應媒體稱:“陶虹肯定是介入了張庭的公司。但目前還暫時不能提供具體信息,因為現在上海的疫情原因,我們的調查進度受到一定影響。”
律師接受采訪時表示,陶虹是否退贓退賠需要看股東的收益是否為非法所得,若公司股東參與了非法經營并進行了相應管理,則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徐峥商業版圖與張庭夫婦無直接關聯
天眼查App顯示,徐峥關聯企業有10家,均為存續狀态,包括上海徐峥影視文化工作室、上海真樂道影視文化工作室、海口保稅區金色稻田影視文化工作室3家個人工作室,及歡喜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真樂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7家持股企業,涉及文化傳播、投資管理領域。
7家持股企業中,有5家為徐峥、陶虹共同參股企業,包括北京洋洋得意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海南省洋洋得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
值得一提的是,從個人關聯企業來看,徐峥與張庭夫婦公司無直接股權關聯。
徐峥是成功從電視劇演員轉型為電影演員再到導演的典型,從早年他和陶虹的定情劇《春光燦爛豬八戒》、2002年和張庭主演的《穿越時空的愛戀》,再到口碑票房雙暴賺的《瘋狂的石頭》,最後自己導演《人在囧途》等,如今的徐峥身家早已超過10億,本人名下豪車豪宅無數,外界送其“百億導演”的稱号。
2019年3月,上市公司歡喜傳媒的一則公告,透露了電影《囧媽》徐峥個人獲得的導演費、監制費、編劇費和演員費合計達8700萬元,其中導演費2700萬。
陶虹被曝5年分紅4.2億,名下16家公司
近日據媒體報道,陶虹從張庭夫婦經營的達爾威公司5年分紅4.2億,其中後3年2.6億分紅是達爾威處于傳銷階段的分紅。目前,陶虹已要求從該傳銷公司退股。
據封面新聞報道,針對陶虹從張庭夫婦經營的達爾威公司5年分紅4.2億的爆料,記者聯系到陶虹的經紀人,對方聲稱對陶虹和張庭夫婦公司之間的經濟往來并不知情。
天眼查App顯示,陶虹本人在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任董事并持股約1.93%,此外,其還通過北京最陶然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持有達爾威公司約4.7%股份。最陶然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017年5月,其投資人由陶平變更為陶虹,并100%持股。值得一提的是,最陶然共投資4家公司,除達爾威公司外,其投資的上海淘不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另外3家公司也均與張庭夫婦相關。
天眼查截圖
天眼查顯示,陶虹直接關聯的16家公司中14家為存續狀态,包括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海南省洋洋得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真樂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版圖涉及影視、傳媒、貿易、投資等。陶虹的“合作夥伴”包括徐峥、經紀人劉瑞芳、張庭、林瑞陽等。
據澎湃新聞援引權威信源顯示,從2016年開始的5年内,陶虹從達爾威接受了4.28億分紅現金。其中2016年、2017年兩年分紅所得為1.6億;2018年—2020年,分别分紅了0.28億元、1.81億元、0.59億元,合計2.68億,這筆錢是達爾威處于傳銷階段的分紅。據悉,這部分的分紅都轉到了陶虹獨資控股的北京最陶然服裝服飾有限公司的建行賬戶裡。
據媒體報道,陶虹此前曾否認超4億的分紅。
公司違法,明星股東應擔責嗎?
就算陶虹從達爾威公司退股,需不需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這也引發網友的熱議。
有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陶虹曾是達爾威股東,不可能不參與經營公司日常業務,也不可能不向這個公司的業務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因此陶虹本人存在違法的重大嫌疑。此外,陶虹曾從達爾威多次分紅,但具體哪些分紅、相應金額是否涉及傳銷所得,還需要相關部門具體認定。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表示,陶虹作為一涉及傳銷活動公司的股東,其是否有連帶責任并不是看其投資金額和分紅情況。而是要判定在公司進行傳銷活動過程中陶虹是否知情,陶虹是僅僅投資還是實際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活動有明确界定,如發展人員加入、要求下線人員繳納費用等。
“這裡判定是否‘知曉’,除了問詢其本人主觀意見外。執法部門在調查時還要搜集相關證據,來看陶虹在公司組織傳銷活動期間到底是否知情并參與管理,比如是否參與管理層會議、簽署文件、管理公司公章等。和公司管理層的交流記錄也是證據。這些都有賴執法部門進行調查。”許浩指出,如果陶虹參與了該公司的傳銷活動,将面臨行政處罰。不僅要把分紅沒收,還将被罰款。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财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許浩進一步解釋稱,如陶虹曾為産品代言,如産品出現質量問題,其作為代言人也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 如果陶虹為該公司做過商業宣傳,但實際上未使用過相關商品,或明知、應知廣告虛假仍進行推薦的。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有消費者起訴,她需要與達爾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在行政責任方面,同理為這家公司做過商業宣傳的明星們。也面臨着沒收違法代言所得收入,并處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的後果。”許浩說。
部分内容綜編自天眼查、封面新聞、和訊網、極目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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