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是公司成立,用來保護職工權益的,而撤銷監事會,一般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而如果因為監事辭職導緻監事人數少于法律規定人數,則在新監事任職之前,辭職監事繼續履行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财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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