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确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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