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關系分類: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衆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争和控制權可競争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争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并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争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将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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