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為奶奶需要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指定,國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确定有争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