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錄音證據書寫如實反映錄音内容即可,無固定格式。
2、由于照片、錄音、錄像、攝像等視聽資料具有可剪裁、可編輯的特性,因而也就具有可僞造、可篡改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此類證據不可以單獨作為證明案件事實或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隻有與其他相應的證據結合形成合乎邏輯的證明體系,才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和當事人主張成立的證據,才可以成為定案的依據。另外,因為證據除了具有客觀性、關聯性的屬性特質以外,所有的證據還得符合合法性要求才可以被采信,因此,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或秘密形成的錄音、攝像等視聽紀錄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就此,你可以衡量一下你手中的幾段錄音是否符合上述條件,如果符合的話,形成怎樣的文字摘記或複述紀錄,你可以和律師商定,隻要有利于你們說明問題即可——因為你在提交文字的同時,還必須提供錄音母帶與拷貝副本,所以,法庭對于文字并無什麼制式化的具體規範和要求。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