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羁押和逮捕的區别是:
1、性質不同。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而羁押隻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态,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
2、實施主體不同。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羁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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