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緩刑;
2、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緩刑;
3、對受賄一萬元及以上的受賄者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且在重大生産,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适用緩刑;
4、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且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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