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檢不合格,要看具體是哪類物質不合格,如果是屬于下面的各類情況,則應該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來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食品;
2、生産經營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
3、生産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或者生産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的制品;
6、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産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7、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8、生産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産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生産,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10、食品生産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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