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子女的撫養,孩子不足兩周歲的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兩周歲以上的,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參考孩子的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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