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依法由夫妻雙方負無限連帶責任,而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财産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範疇,但由于其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經營一方享受了收益,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但其承擔的清償義務,應以收益中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為限,承擔的是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婚後一方個人财産從事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原則上為一方的個人債務,但應由夫妻以收益的共同财産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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