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集中供暖的房屋,空置房屋不居住為業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業主不能未居住或自行切斷供暖設施為由拒絕供暖費。
對于業主切斷暖氣設備的情形,司法實踐中一般不予認可為拒繳供暖費的抗辯主張。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