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滿釋放人員在監獄釋放。對于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一般可分為兩類:留在勞改機關安置就業,即留場(廠)就業。這類包括強制留場(廠)就業;自願留場(廠)就業,包括特殊情況留場就業的;原有留場(廠)就業,即根據過去制定的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就業政策曆年留下的。
2、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親屬所在地,由當地有關部門安置就業。對這類安置就業可掌握下列原則:一是刑滿釋放人員未婚的,放回父母或撫養人處;二是有配偶的放回配偶處;三是喪偶的或離婚的放回子女處;無直系親屬的,可投奔其他親友,憑釋放證辦理落戶手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