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屬于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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