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責任險賠償承運人承擔的貨物損失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系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貨物本身的價值、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等标準賠償;
保險人在賠償限額的條件下亦按此标準承擔責任,若有免賠額時,還應先扣除免賠額。
《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緻,遵循公平原則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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