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在于雙方當事人的借款合意,一旦具備了借款的合意并履行了借款義務,對方也收到了所借款項,則債權債務成立,法律并無要求一定具備書面的借條,口頭約定的借款依然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如果沒有借條等直接證據,則可以收集證人、銀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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