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的年限不同,試用期可以有1-6個月不等的期限。
所以試用期也應當以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年内,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自入職之日起第二個月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超過一年,用人單位為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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