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支付醫療費方持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确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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