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對婚姻的規定如下:
确立了一夫一妻和永不離異的原則。教會法允許以通奸,背教或嚴重的殘酷行為為理由的司法分居,但近代意義上的離婚則不允許。此外,特定情形下,一方當事人皈依基督教可以與仍為異教徒的配偶離婚。婚姻不能解除,但如果屬于應禁止的婚姻和撤銷婚姻則可以宣布無效。規定雙方合意為建立婚姻關系的必備條件:結婚時要舉行宗教儀式。此外,還确定了除同意之外的其他決定婚姻有效的必要條件。關于婚姻障礙的規則:12世紀和13世紀的教會法簡化和放松了早期以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為基礎的有關婚姻障礙的規則。關于婚姻中女性一方地位的規定:教會法堅持在上帝面前婚姻雙方當事人平等的原則, 承認婚姻義務,忠實義務的相互性。然而,在教會婚姻制度中,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則,确認妻子處于丈夫的從屬地位,而且還規定了對婦女财産以及其一般民事權利的苛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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