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其中包含特殊項目和特殊行為:
一: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3、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4、集郵商品的生産、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二、特殊行為-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将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将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将自産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