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續租權”在法律上稱為“優先承租權”,優先承租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權。
合同到期後,出租人應保障原承租人優先租賃權的實現。法律未規定但也不排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0條以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理》第11條關于租賃房屋出售時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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