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規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是職責調整,即明确部門取消、劃出移交、劃入和增加以及加強的職責;
二是主要職責,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承擔的責任;
三是内設機構(一般部門内的司局機構),即确定部門内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
四是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的機關行政編制數、部門和内設機構的領導職數;
五是其他事項,即明确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等;
六是附則,即明确“三定”規定是由誰解釋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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