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有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借用合同等。<br>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相對于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br>實踐合同的特征:<br>第一,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當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成立。對于諾成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緻,合同即告成立;對于實踐合同而言,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合同方能成立。<br>第二,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給付的時間。實踐合同的成立,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相應地,實踐合同的成立時間亦為當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之時。相反,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緻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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