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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