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别的。
2、撤職,是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
3、免職,屬于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
4、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認為不适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5、降職是一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任用行為,也是一種人才資源調配手段,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公務員,充分發揮公務員的作用,為機關的各個職位選擇配備适宜的人才。在我國公務員制度中,降職不是一種行政處分,也不是一種懲戒手段。公務員受處分的,在一定期間内不得晉升職務級别和工資檔次。公務員被降職使用的,以上方面均不受影響,一旦其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确實突出,經考察後,根據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晉升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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