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染治理的主體:對已經形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積極治理,對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主體是污染工業、企業法人。
2、開發者主體:稱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明确規定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者承擔其治理和保護的義務及其責任,主體是投資者法定代表人。
3、政府負責的主體:誰審批誰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職責,有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以保障不受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損害,主體是政府環保部門。
4、群衆監督主體:也稱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是指人民群衆都有權利和義務參與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進行群衆性環境監督,主體是媒體、社團組織、群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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