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退回偵查的次數存在限制,批捕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補充偵查完畢。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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