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地宣判“違例”或“重發球”,并随時在記分表上作相應的記錄。
2、對申訴應在下一次發球前作出裁決。
3、應使運動員和觀衆能了解比賽的進程。
4、可與裁判長磋商,安排、撤換司線裁判員或發球裁判員。
5、裁判員不能推翻司線裁判員和發球裁判員對事實的裁決,但在裁判員确認司線裁判員明顯錯判時,可以糾正。
6、在有臨場裁判員不能作出判斷時,由裁判員執行他的職責或判“重發球”。
7、裁判員有權暫定比賽。
8、裁判員應記錄與規則16條(比賽連續性、行為不端及處罰)有關的情況并向裁判長報告。
9、執行其他缺席裁判員的職責。
10、裁判員應将所有僅與規則有關的申訴提交給裁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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